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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
经费管理办法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13-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和科学研究资金两类:

(一)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二)科学研究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资金两类。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地方、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规定和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科学研究资金用于支持中心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包括政府研究任务和企业需求任务。

第五条 中心资金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类实施、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在理事长单位主导和监督下的相对独立管理模式。

第六条 中心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中心资产统一管理,按测试平台归类集中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中心设立由理事长牵头的财经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中心的日常财经工作。财经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指导综合管理部与财务管理办公室组建。重大财务事项由财经工作小组负责报中心理事会集体研究、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预算、分配制度、经济政策的审定、绩效考核办法等。

第八条 中心综合管理部下设财务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中心授权权限和职责,具体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管理办公室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中心会同协同单位的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办理。协同单位的财务处负责中心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心专项资金纳入理事长单位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理事长单位根据国家对中心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理事长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周期内,统筹国家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中心建设需求,编制中心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核后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中心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中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需根据具体研究任务,并结合中心的相关规划制定,经中心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绩效。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中心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其中,间接费用由中心统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管理费足额预算的情况下,劳务费、业务费等可按需预算。

第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中心资金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应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报理事长单位财务部门,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中心上报决算时需对中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年度决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理事长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中心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理事长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将对中心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心负责人和协同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理事长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理事长单位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各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中心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一)理事长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记帐单位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合理调整中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二)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绩效考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资金执行效率、合理性和经济性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的绩效考核按照到中心经费扣除研究成本后部分占合同经费比例为绩效评价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协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经济可靠汽车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废止,由中心财务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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