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自主品牌汽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才、学科和资源优势,完成中心设定的目标任务,不断发现和解决协同创新中的重大问题,探索科研项目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充满活力和特色的科研组织模式,根据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中心(成员单位)名义组织和实施、需要多家成员单位或企业协同研发的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和省部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委托重大开发项目以及中心依靠建设专项经费自主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等。项目的设立应发挥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导作用,建立国家、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长效机制,吸纳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条 项目遵循“自主、公正、效益”的管理原则,实施“需求导向、任务牵引、依托行业、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以中心为创新主体、多单位协同、多学科汇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心设立的技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教育家、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中心项目立项、研究方向确立等工作。
第五条 中心科技研发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应围绕汽车产业发展需求,按照中心发展规划,中心科技研发部每年向各协同方向、创新平台征集备选项目,中心技术委员会对征集备选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立项意见,通过论证的项目进入中心备选项目库,并确定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包括企业)的初步方案。
第七条 对于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中心将向国家科技部等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或提出立项申请,争取列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备选项目征集指南,并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和企业自筹经费落实情况启动项目预研。
第八条 原则上从已入库的项目中遴选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如不符指南要求的,由中心重新组织项目。如以中心名义无法直接申报,则通过成员单位申报渠道进行申报,申报前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留中心备案。对未成功申报国家、地方资助的重大项目,经技术委员会讨论,可由中心资助立项。
第九条 行业、企业直接委托的重大任务,由中心科技研发部组织专家团对接,成功对接后落实项目负责人,组织团队共同实施,各方应签订权利分配协议,并留中心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技术牵头人”双负责人制,其中首席科学家来自高校,技术牵头人来自企业。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自觉遵守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等相关材料,负责项目的验收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由技术委员会负责公开招聘。项目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负责从协同单位遴选研究骨干,组成项目创新团队,项目完成后研究骨干重新回到各协同单位。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应按项目管理要求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项目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组织项目任务的分解工作,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中心科技研发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评估与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心科技研发部,并由技术委员会协商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应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包括结题研究报告、成果登记及利益归属分配、财务决算、材料归档等。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中心、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经费预算,并报技术委员会批准。首席科学家和技术牵头人必须按照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以中心名义承担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项目,经费到帐后,由中心统筹管理,并按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和任务执行情况分期拨付给各项目承担或参加单位。对于以中心名义承接的重大横向项目,由中心与各任务承担单位签订协议并拨付经费,结余经费留存中心。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中心建立项目执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或结题后开始:
(一)对项目的评价包括:验收委员会评价、中心技术委员会评价两部分。
(二)队研究人员的评价包括:个人自评价、首席科学家/技术负责人评价、中心技术委员会评价三部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由科技项目完成质量、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的实际贡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和人员的协同性这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研究人员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也作为后续项目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参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经济可靠汽车协同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废止,由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